| 中華西元2007年6月9日第七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
| 一、 |
依據財團法人覺風佛教藝術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章程第二條本會以佛教藝術文化,提高生活品質暨第五條第四款訂定之。 |
| 二、 |
獎助對象、名額及期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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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獎助對象為國內各大學院校撰寫有關佛教藝術相關研究學位論文之博士班、碩士班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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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獎助名額為博士班學生每年以不超過一名為原則,碩士班學生以每年三名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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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獎助期間,博士班學生以兩年為限,碩士班學生以一年為限。 |
| 三、 |
研究範圍:以佛教藝術(包括文學、音樂、美術、建築、戲劇等)及有關佛教教義、 文化變遷等,為研究主體的相關議題。 |
| 四、 |
申請時間及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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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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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請逕由本會網站下載申請表格(點擊後開啟獎學金申請表檔案下載),並檢附(申請表、證明文件、二位教授推薦表、論文計畫書)共4份,郵寄至本會,請於信封註明「佛教藝術相關研究學位論文獎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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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掛號寄送本會核辦,並得附送其他已發表之論文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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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外文撰寫者,申請及繳交論文時均須檢附中文提要。 |
| 五、 |
評審方式及審核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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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資格審查:由本會就申請資格及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論文計畫是否與獎助主題相關進行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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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評審會議:由本會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名組成評審小組共同審查。如申請人為評審委員推薦者,該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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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佈時間:評選結果於申請時間截止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另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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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為避免重複獎助,申請者如已獲其他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獎助者,不予補助。 |
| 六、 |
獎助金額及支付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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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 博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捌萬元(含稅);碩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陸萬元(含稅)。獎助金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款於通過本會評選並簽約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第二期款於論文(含口試)完成,檢附學位證明,送交論文予本會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2.每期領款前,應檢送領據至本會,俾憑撥款;領據上需載明論文題目、獎助金期別、金額、領款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與通訊地址,並親自簽名。
3通過評審之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會簽訂獎助契約,逾期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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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獎助之論文須於論文口試通過後,二個月內提供本會指導教授簽名之論文紙本十份 ( 含中、英摘要)及電子檔。 |
| 七、 |
受獎助之論文應於契約書約定之期限內完成,受獎助人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最遲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延期申請,經本會書面同意後,得延長一年。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受獎助人如未能於約定期限內完成論文,本會得解除契約,受獎助者須自本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已撥付之獎助金,並不得再申請獎助。 |
| 八、 |
受獎助者如有變更論文計畫,應以書面通知本會,如變更後之論文計畫不符本會獎助要件者,本會得解除契約,受獎助者應返還已撥付之獎助金。 |
| 九、 |
本會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時,受獎助者有受本會邀請發表其受獎助論文之義務;受獎助者如因個人因素,無法親自出席或委請他人代為發表時,本會得自行委由第三人代為發表。本會得視需要,要求受獎助者提供所蒐集之相關資料,費用由本會支付。 |
| 十、 |
受獎助者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權益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有侵害或違反情事,受獎助者應負責處理,概與本會無涉;受獎助者除應返還已撥付之奬助金外,亦不得再申請獎助。 |
| 十一、 |
受獎助之論文,其著作權為受獎助者享有,本會得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公開展示、傳輸受獎助者之論文著作全部內容之權利,不須另行支付授權費用。 |